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公民遵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义务帮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道德风尚。义务帮忙本应是皆大欢喜,若因粗心大意发生事故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就得不偿失了。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纠纷。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维修家具生意外】
被告李某雇请原告老王装修其位于莎车县A小区的新房。新房装修完成后剩余一些木板材料,李某让老王用剩余板材到莎车县B小区的旧房为其修理高低床。由于剩余板材又薄又窄,老王在切割板材时不慎被电锯割伤手指,住院治疗花费29474.94元,李某先行垫付5933.68元。老王出院后经鉴定,其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功能活动部分丧失达15分,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是否赔偿起争议】
原告老王认为其无偿为李某帮工受伤,李某应予以赔偿,遂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用、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51962.3元。而被告李某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加工关系,原告受伤是在承揽过程中由于自身操作不当而发生的,其作为定作人不应当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遂拒绝老王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老王因此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都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提交证据不能证明A小区新房装修中包含B小区旧房家具维修的内容;其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也证实约定的报酬中不包含旧房家具维修的费用;老王自述和两名证人的陈述,也印证了李某与老王事先未对旧房高低床维修事项、报酬等进行协商和约定。综上,即使维修高低床所用材料系新房装修的废料,但并不能以此来认定新房装修与旧房家具维修为同一法律关系。故认定老王为李某维修旧房高低床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在帮工过程中,李某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者,在老王提出板材又薄又窄的异议后,未更换板材,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老王作为拥有30年木工经验的专业木工,明知板材又薄又窄的情况下,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明确予以拒绝,且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合理注意义务,对受伤结果,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850.11元,由原告老王承担60%的主要责任为73110.07元,被告李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为48740.04元。
【法官提醒你注意】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获得利益的行为。帮工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帮工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2.帮工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本案中,老王的帮工行为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应当提倡并值得弘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对老王的义务帮工行为予以肯定。但法律并不因帮工而免除帮工人应尽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量力而行。同时,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受益者,亦应当对帮工人进行必要合理的提示和关注,从而避免各类危险的发生。
【法条链接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