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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丨私家车占路引纠纷,刑事和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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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娟  发布时间:2023-02-20 12:06:20 打印 字号: | |

在汽车越来越普及的今天,私家车也越来越多,因停车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私家车占路引起的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控并对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5日24时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莎车县建设路菜市场巷道时,看到被告人廖某的小型汽车停在巷道占道停驶,使其无法进入巷道,为此李某将廖某的车牌拆除并扔到垃圾堆,随后李某与被告人廖某发生争吵。同时,被告人廖某的好友王某来到现场,之后发生廖某、王某与李某打架,导致李某受伤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十级。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廖某、王某的刑事责任及因故意伤害的赔偿费18余万元。

【调解过程】

莎车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耐心地释法析理,在批评教育双方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冲动行事的同时,劝解双方理性解决问题。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廖某和王某释法析理,告知两人伤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又耐心与自诉人李某进行沟通,其将廖某的车牌拆除扔掉也存在过错。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和劝解教育,廖某和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也表示自己也有错,愿意谅解对方行为,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廖某和王某当庭支付自诉人李某11万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日常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可以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切不可遇事不冷静,特别是因一些小事大打出手是万万不可取的。就像此案中本来被告廖某属于占理方,但因控制不住情绪殴打对方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车辆违停、违规占道,对方蛮横不讲理可以报警,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