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莎车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穆某2016年12月注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2021年1月,被告人穆某与某公司的负责人阿某联系,委托其制造男性保健品“玉竹压片糖果”。被告人穆某为了获取暴利,明知食品中不能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在提供食品原料过程中,隐瞒制造商私自往食品原料中添加“西地那非”。其后,被告人穆某将男性保健品“玉竹压片糖果”放在自己的保健品店内,以每盒20元的价格销售290瓶,销售金额5800元,获利2320元,其余10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检测机构鉴定,送检的“玉竹压片糖果”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果西地那非含量为9.25mg/kg。
【法院判决】
被告人穆某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食品中不能添加有害、有毒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谋取暴利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最终,莎车县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穆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2000元,同时限制被告人穆某停止生产、销售食品1年6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穆某及其注册的商贸公司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5800元的10倍58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穆某当庭表示服判,并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应当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早在2012年就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食用违法添加的“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可能引发不良影响,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水平下降、视觉异常,过量使用还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确需购买的应遵循医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来路不正的保健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仔细核实产品批号、说明书等安全标识,谨防买到伪劣商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进行维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刑罚和赔礼道歉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以此案警醒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经营者,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靠相关部门的努力,当然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食品安全,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