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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丨交通安全要牢记,单车伤人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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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林祥  发布时间:2023-02-26 21:42:43 打印 字号: | |

遍布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给我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由骑单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也不在少数。那么,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单车造成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后,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莎车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或许能给出行的你提个醒。


事发经过,2022年10月2日,施某骑着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某共享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莎车县美食街中段时,由于其骑行操作不当撞上同方向正常行走的王某,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后,王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部及左侧胫骨下段骨折,王某为此住院治疗花费4.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王某与施某、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三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王某遂将施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称该公司承保的共享单车自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在这起案件中不存在过错,是使用人施某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施某承认是其骑行共享单车从王某背后将其撞倒,但其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此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不大,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对被告施某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施某同意向原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并当庭将4.5万元通过手机转账方式支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同意撤销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在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切记勿违规操作,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肇事者存在过错的,可向其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享单车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向单车平台方主张赔偿;同时,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存证据,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