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已经死亡,原告孙某、杜某、马某起诉被告李某的妻子杨某替其偿还生前的借款。那么这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官:不一定支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条文表明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
本案中原告孙某、杜某、马某均无法向本院证明李某所借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向杨某主张归还借款。最后,在法官的耐心释法下,原告孙某、杜某、马某均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像以上这类民间借贷纠纷还有很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共同债务呢?又由谁承担对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呢?
首先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此法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判断:(1)按照“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这是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有事后追认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同样应当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正确认识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能够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已无法对债务的性质进行陈述,而夫妻另一方因自身利害关系所影响也无法提供足以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证言,因此,要由债权人对死亡一方生前债务性质加以举证,即能够证明该债务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希望通过此案,大家能及时履行自己的债权,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注意程序的规范性,培养证据意识,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