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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人民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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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霞  发布时间:2023-04-11 12:26:13 打印 字号: | |

离婚官司遇上财产纠纷“难上加难”,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莎车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件回顾】

莎车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原告孙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家庭生活不和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请求法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了财产情况并达成一致,该案圆满得到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官说法】

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全面、准确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官的难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敦促当事人积极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便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清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财产申报令是指在诉讼离婚时,一方因处于弱势地位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的,将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未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 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