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位经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收到了1份特殊的“证明”——由莎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首份《离婚证明书》。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执,且长年分居。丈夫张某遂向莎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莎车县人民法院法官审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均愿意离婚,对张某与王某进行庭前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为解决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带来的不便,切实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权,因原告张某现居住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该院向其电子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圆满化解了当事人的顾虑。
近年来,莎车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不断创新司法便民新举措。为离婚纠纷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既解决了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带来的不便,又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指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具的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以及解除时间的证明。
《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判决(调解)离婚法律文书案号、生效日期,其他信息均隐去。这样在当事人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事项时,既方便办事,也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1.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颁发。
2.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有,《离婚证明书》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如何申请《离婚证明书》?
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在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及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官核实后出具《离婚证明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