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租赁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房屋租赁大致可以分为经营性房屋租赁和居住用房租赁。很多经营用房在转租时,承租人除了将未到期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次承租人外,还会额外收取次承租人一定的店面转让费(柜台转让费、房屋转让费等)。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店面转让费引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官用讲清“诚信规”、算清“诚信账”的方式使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审理过程】
2022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租赁的门面房转让给张某,约定转让费5000元,张某支付了5000元,但其并未在《转让协议》中签字,第二天张某老公接到了外县工作的到岗通知,其本人无力经营商铺,与李某商议退还5000元,李某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费。
莎车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电话及当面沟通,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对转让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后,便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解,同时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向他们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重点向张某讲明守信立人之本、讲解诚实守信规定、讲清失信违约责任;向被告李某讲明了租赁合同还没有变更,原告张某并未实际经营,商铺处于该状态下,不便于其寻找其他受让方,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同意向原告张某退还部分转让费,实现了案结事了、握手言和的良好效果。
本案所涉金额虽不大,但关系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营和规划。为了避免商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关于商铺转让费的纠纷,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告知受让人转让费用的金额和返还条件;
2.明确约定转让费包括商铺剩余租期内的收益、商铺内的剩余设备、装潢价值等,并附上货物清单;
通常而言,在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况下,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致使合同实际履行不能,而转让费作为取得案涉商铺剩余租期而支付的对价,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参考剩余租赁期限和实际使用时间的比例来确定返还店面转让费比例,较为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