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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用小名,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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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霞  发布时间:2023-09-19 21:47:32 打印 字号: | |

情景在现


这样的场景你遇到过吗?

“兄弟,货款拖欠好几个月了,现在付不了先打个欠条吧!              没问题!我写完你过来拿。


这样的场景你有可能会遇到!

兄弟,欠付的货款可以支付了吗?

欠条上签的名字和我没有关系!



审理过程

2016年1月,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砖款50000元(伍万元整),本款稍有疑问,待双方账查明支付”;落款为“杨某”。被告杨某某未到庭,通过邮寄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与合同上的签名不同,且签名连笔严重,无法确认案涉合同为被告签署,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货款。


莎车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与多次被告电话联系,被告均表示非其所出具,而后再联系,未果。另一方面,提示原告本案证据不够充分,建议寻找其他有力证据,比如说音频、视频,或其他交易中的签字。原告找到了工地现场收货人,其作证称:“杨某某是身份证上的名字,杨某是工地上对外的称呼”,及被告在工地上送货单上签的名字“杨某”。主审法官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相关证据,被告拒签。

法官经过推敲、分析全案综合因素,并根据审判经验判断,被告有故意在签名时设下伏笔的嫌疑,原告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被告作为买受人,有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在欠付金额存疑时,其应当主动与原告核实并支付,长期拖延,并不符合从事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且经工作人员邮递传票、证据,被告杨某某均拒收,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查证签名盖章是否属实尤为必要。切莫在看到签名或盖章后,就认为已留下充足的证据,还应对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让对方注明身份证号码或者保留好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谨防出现本案签字用小名且不认可的情况。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