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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千万“驶不得”,这可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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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婷婷  发布时间:2023-10-31 16:04:14 打印 字号: | |

朋友聚餐喝酒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醉酒驾驶则隐患多多,不少人会低估酒精对人的影响,在“推杯换盏”后心存侥幸,妄图以身试法,视法律而不顾,最终得不偿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在莎车县某乡3村的朋友许某家中聚餐饮酒。当日19时许,段某醉酒状态无证驾驶新QT06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从许某家中出发行驶至莎车县506县道孜热甫夏提乡2村4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不慎摔倒在地,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交警对段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7mg/100m1。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4mg/100m1,已达到法定醉驾标准。2023年10月18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段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释法

摩托车属不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三轮车、汽车、货车等,因此段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的一种,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酒驾醉驾危害大,成本高,每个人都应当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真正内化为日常行为准则,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