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的太感谢您了,不然我真的要入刑了,我以后再也不喝酒了,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了。”被告人崔某拿到刑事调解书后激动地说道。
基本案情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速裁组法官受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与被告崔某系同事关系。2023年9月29日晚上,韩某、崔某等人在莎车县某镇某村的项目部聚餐喝酒,期间韩某与崔某因为工作上的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崔某拿起桌上的瓷碗砸向韩某的头部,导致韩某的头部受伤。在场其他同事看到后报了警,事后韩某到莎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在家养伤15天,共计花费3644.82元医药费,经莎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自诉人韩某的伤情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同事之间酒后冲动行为,若一味按照刑事犯罪定性可能导致矛盾升级,便将二人叫到法院,从“情理法”层面耐心释法明理,为自诉人韩某解开心结,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崔某当场向自诉人韩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当着法官的面给付了各类赔偿损失共计150000元,韩某也向崔某出示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最优解”,莎车县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能动司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刑事和解促进矛盾纠纷从源头化解,做到情、理、法并重,不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同时注重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最终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