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文本
以案释法丨行人与行人相撞 责任如何承担?
分享到:
作者:翟林霞  发布时间:2024-01-05 10:58:37 打印 字号: | |

行人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杨某途经某小区门口时,因路面狭窄,与迎面走来的张老太撞到一起,导致张老太摔倒滑下台阶,。事故发生后,张老太被亲属搀扶起来,由于行人较多,被告杨某未曾注意就匆忙离去。张老太返回家中后深感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就医,后经医院诊断,张老太腰椎骨折,其亲属立即报警,但因某小区门口未安装监控,无法真实还原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仅出具了情况登记表。

在协商赔偿期间,杨某表示自己从未推张老太,是相对而行发生身体摩擦,张老太自己摔倒的。张老太无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类费用80000余元。

裁判结果

莎车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均未成功。承办法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张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367.15元。杨某与张老太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不论用何种方式出行,都需谨记“走路看道”的生活常识和“互相礼让”的文明共识。行人与行人之间也需要科学合理避险,注意观察、留意身边的路况。同时,行人与行人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相互帮助,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中华民族一直弘扬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倡导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宗旨和精神,平等友善的处理人际关系问题。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尊重他人,在发生争议时谦让、包容的化解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既是文明、守法的体现,也是实现自我安全和保护的必然要求。“文明”是个人素养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走路看道”作为人人知晓的生活常识,系社会对行人的基本要求。“相互礼让”不仅是为了避免发生道路事故,不争道抢行更是为了保护彼此的生命财产安全。“文明出行一小步,社会进步一大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都应遵守基本行为规范,并对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