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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起纠纷 释法明理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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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尔祖古丽·热夏提  发布时间:2024-02-20 11:29:3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集中、矛盾尖锐等新特点,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了新要求,但调解是纠纷化解永不退色的方法,在缓和当事人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4日原告某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受伤其公司并无过错,公司也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将其送至医院,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承担被告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应由公司承担。

莎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核对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审理深入了双方需求,针对双方矛盾突出的情况,法官综合考虑案件实际,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向原告释明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通过多次跟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耐心讲解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155000元,双方之间的争议顺利解决。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还推动了企业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今后,莎车县人民法院会更加注重工伤纠纷,充分利用多元调解,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建立一个更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雇主积极履行保障员工安全的责任,努力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