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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离婚后财产引纠纷,房屋权属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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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豪田  发布时间:2024-03-18 12:11: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婚姻家庭状况愈发复杂,因离婚后财产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确已无和好可能,于2022年12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并未对双方居住的莎车县某小区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兰某多次找到马某进行协商均无果,无奈兰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房屋。

庭审中被告马某称涉案房屋由其母亲全额出资,于婚前购买,系被告马某个人财产,原告兰某无权分割,马某认为不能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22年12月进行离婚诉讼时,该涉案房屋明确表明系被告马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房屋未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2015年1月,购买方签字为被告马某,代理人为马某的母亲。该房屋购买时间为双方结婚前,首付47403元由被告马某的母亲支付。且第三笔款项为双方离婚后2023年1月31日由被告马某的母亲支付。通过庭审调查,可以证实涉案房产的房款均由被告马某的母亲支付。故原告兰某分割该套房屋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该房屋并非兰某、马某双方共同所有。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夫妻双方一旦离婚,房屋、共同债权等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