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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 先“民”后“刑”实质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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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木拉克孜·塔力普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9:27 打印 字号: | |

“法官谢谢你,你让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看到了活下去的希望……”失去儿子而伤心欲绝的麦某和努某握着法官的手说道。

2023年3月15日20:00左右,被告人阿某进入莎车县某小区,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哥哥阿不某名下的紫色福特牌汽车开出,带着自己的几个朋友离开莎车县,于23:00左右前往泽普县某迪吧,并跟朋友们喝酒。2023年3月16日1:00左右,被告人一行从酒吧出来,酒后驾车至事故地点时,与努某1和努某2共乘的一辆无号牌二轮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中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的努某1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乘车人努某2轻伤。经鉴定:阿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阿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努某1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努某2不承担责任。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某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阿某认罪认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也明确,法官完全可以快审快结本案,但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该考虑到实质性化解矛盾,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所以法官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心理状态研判,法官考虑到刑事被告人还年轻、认罪认罚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为尽快让原告得到经济赔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给双方提供相互谅解的机会。在法官多次耐心地法律释明,积极跟双方当事人沟通下,被告人阿某诚恳的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请求谅解,并主动与原告方商讨赔偿事宜。最终,各方在承办法官组织的庭后调解中自愿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向被害人努某1支付17万元,向被害人努某2支付2.8万元,被告人阿某向努某1支付25万元,向努某2支付7.2万元。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态度积极,原告的各项赔偿款全部当庭现金支付,双方当庭自愿签署赔偿协议,法官对本案的民事部分出具调解书。

经审理,被告人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另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案件中判重刑不是最终目的,司法不是冰冷的条文,更有温情的底色。对民事赔偿部分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前提下,使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竭尽全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求新解、求优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名法官的初心与使命。

今后,莎车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推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办理,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