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莎车县法院交通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10月20日,在莎车县东南小区对面路段,阿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行人鲜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鲜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阿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鲜某无责任。事后,鲜某前往医院检查,产生医疗费等合计23000元,鲜某多次向阿某索要未果,最终鲜某前往交通法庭起诉阿某赔偿损失。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小、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诉前调解的基础,为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阿某的困难诉求,承办法官与双方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依据鲜某提交的各项花费和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提出初步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阿某签收调解书并当场支付赔偿款1000元,剩余的22000元两年内分四次付清,鲜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至此,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近年来,莎车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诉前调解,加快诉讼进度,对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调解,不仅减少诉讼流程、节约司法资源,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的体会到司法的温暖。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也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照信号通行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电动车(含电动车两轮车、电动三轮车) 闯红灯,抢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因电动车存在启动速度快、制动反应不及时等原因、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本案为鉴,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