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车辆已经购买了保险,对方的出租车停运损失费怎么还让我承担,不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吗?”这是一名被告驾驶员在听到法官向其释法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发出的不解疑问。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关于出租车停运损失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2月8日,原告阿某驾驶小型出租车行驶过程中,与斯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造成阿某驾驶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斯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阿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拒绝了阿某的其他诉求。后原告阿某多次要求被告斯某赔偿其他损失,斯某拒不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某将某保险公司及斯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出租车停运损失费、修理后的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28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数额不大,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细致的向双方释法析理和疏导劝说,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斯某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阿某支付30000元的出租车停运损失,双方就此再无其他纠葛。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投保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常因保险合同的存在而认为保险合同分担风险的作用巨大,但仍有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身承担,若任何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则是对驾驶行为的放纵,更是放任侵权人对自身责任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