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碰到亲朋好友借款,大部分人会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而且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无论对方借款用途如何,只要写了借条,都可以主张债权,把钱要回来。但事实并非如此,非法的债务关系并不受法律 保护,出借的资金很有可能有去无回。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就与非法债务有关。
案情回顾
贾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9月刘某以家庭财务紧张为由,向贾某借款55000元,承诺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虽然还款期限已到,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贾某便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归还借款55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
经审理,贾某明知刘某借钱用于赌博,仍然为其提供借款。贾某主观上存在利用刘某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刘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涉案55000元款项应认定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贾某向刘某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赌博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借款人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还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对该借款不予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