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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丨合伙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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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木拉克孜·塔力普  发布时间:2024-07-28 17:17:08 打印 字号: | |

现代社会投资是对于个人和公司来说非常常见的经营模式了,但是投资的本质不一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所以投资人、合伙人必须搞清楚,身为出资人是否就一本万利呢?出资人跟公司签订合伙投资合同,钱交进去了就可以等天上掉馅饼么?有效合伙中出资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拥有哪些权利呢?若公司经营不善,可否要回投资款?

基本案情

原告海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签订投资协议,原告海某向被告某公司投资70000元,并签订合伙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合同到期后,被告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海某支付本金和投资款的36%年利润。双方合同上又约定,公司有任何亏损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不干涉公司的任何经营事务,签订合同的当天原告海某向被告某公司支付7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1000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故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并要求退换本金7万元和本金36%的利润25200元。

法院判决

莎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本案是合伙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看出,原告只享受利润而不承担亏损,该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平等,所以双方之间投资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利润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中利息的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到期,所以没有必要再解除合同。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某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7万元和7万元一年的利息(按照LPR的四倍利息)10780元,减掉之前支付的1000元,共计向原告海某支付79780元。

法官寄语

投资有风险,入伙须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款,在对投资人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进行约束,且各法律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模式时应当充分了解各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别,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模式,保护自身的投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姜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