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调解一起初中同学之间因发生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基本案情: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阿某与被告麦某系某初中的同班同学,双方因在上完体育课返回教室途中发生口角,被告麦某用拳头打了自诉人阿某的太阳穴,导致阿某的右眼视力下滑,经鉴定阿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阿某及阿某的监护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麦某的刑事责任以及追究麦某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53080元。
调解过程:莎车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办理案件过程中,初步了解双方的意愿,考虑到双方都是未满16岁的初中生,法官通过以“同窗情”为突破口,摆事实,讲道理,说人情,释明法理和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阿某及阿某监护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麦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也取得了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阿某及阿某监护人的谅解,并当场向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阿某支付25000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健全,往往容易冲动行事。初中生正处于“叛逆期”,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在处于“叛逆期”未成年人的眼中甚至会成为“潇洒”的表现。对此法官提醒大家,伤害他人是一笔“双输”的选择,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一时的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也许只需要一次挥拳,就可以让你后悔莫及。在此法官呼吁大家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要学会要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